(2016)苏0803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岳均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均,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395号原告岳均。委托代理人王旗辉、陈书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显龙,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均与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均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