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被执行人及财产执行标的等均在河南省项城市办理,因归属地原则所在地应为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字第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