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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被执行人及财产执行标的等均在河南省项城市办理,因归属地原则所在地应为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字第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