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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华雨诉被告单丹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单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65号原告: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单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