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华雨诉被告单丹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单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65号原告: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单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