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文兵与崔寿勇、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兵,崔寿勇,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555号申请人刘文兵。被申请人崔寿勇。被申请人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大路口乡任楼村蒙馆路北。申请人刘文兵与被申请人崔寿勇、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A挂号大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鲁A挂号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