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爱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爱民,别名刘刚,男,41岁(1974年8月2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民、被害人李×1之子李×2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欢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9时53分许,被告人刘爱民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育知路地铁站B口时,与骑行自行车的李×1(男,殁年70岁)相撞,造成李×1死亡。被告人刘爱民肇事后驾车逃逸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市场南门口处,又与林××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号:×××)、郑××驾驶的“高尔夫”牌小型轿车(车号:×××)相撞,造成“捷达”车和“高尔夫”车损坏,随后被告人刘爱民继续驾车向西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刘爱民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爱民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爱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刘爱民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李×2(被害人李×1之子)的诉讼代理人要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刘爱民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9时53分许,被告人刘爱民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南北路育知路地铁站B口处,将骑行自行车的李×1(男,殁年70岁)连人带车撞倒,造成李×1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爱民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林××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号:×××)、郑××驾驶的“高尔夫”牌小型轿车(车号:×××)相撞,造成“捷达”车和“高尔夫”车损坏,随后被告人刘爱民继续驾车向西逃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刘爱民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1、林××、郑××无责任。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爱民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爱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肖××、宋×1、张××、秦××、郑××、林××、莫××、宋×2、李×2、吕××、韩××、王×1、王×2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补充勘察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协议书,购车协议,保险单,鉴别机动车牌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物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爱民及被害人李×1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爱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爱民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爱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爱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式宽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