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献贤与吴增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贤,吴增枝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50号原告:周献贤。被告:吴增枝。原告周献贤与被告吴增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献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