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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献贤与吴增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贤,吴增枝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50号原告:周献贤。被告:吴增枝。原告周献贤与被告吴增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献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