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7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