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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7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