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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月周与孙进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周,孙进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45号原告张月周,农民。被告孙进永,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月周诉被告孙进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周负担。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