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男,1970年4月19日生,回族。被告王某某,女,21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纪万明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