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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男,1970年4月19日生,回族。被告王某某,女,21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纪万明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