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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现志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45号申请人郑现志,男,1976年出生,汉族。申请人樊盘梅,女,197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大孟营村4组。本院在执行原告郑现志,樊盘梅诉被告孟凡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