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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六明与吴位兴、严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六明,吴位兴,严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吴六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吴位兴,个体户。被执行人严彩云(系被告吴位兴之妻),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吴六明与被执行人吴位兴、严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权利人吴六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位兴、严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位兴、严彩云偿还吴六明欠款35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34元、执行费4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位兴、严彩云银行存款368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