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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1民初316号原告邓某甲。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现在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原告邓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华于2016年4月20日到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在宜都相识几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被告骂原告母亲。2015年11月,被告要打原告的父亲,当时在场人向110报警。原、被告于2015年9月分居生活。被告打骂原告三次。被告同意离婚,就是要原告给被告一个交待。双方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儿子邓某乙随原告生活、居住,由被告每月给付邓某乙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凭据原、被告各承担50%;3、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0200元;4、原、被告依法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儿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3、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她不说清楚,我与她不谈债务问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乙。2015年9月因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正月初六外出,2016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儿子邓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年幼,本院确定其随原告生活抚养,被告有探望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被告抗辩儿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儿子的抚养费,因被告在强制戒毒期间,对生活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各承担50%,给付时间从其戒毒期限届满一个月后开始给付,支付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原告主张的债务,审理中,原告已自愿撤回此项请求,属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邓某乙随原告邓某甲生活抚养,由被告杨某从2018年3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儿子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仍属双方子女,被告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甲、被告杨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