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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孙秀艳、韩闯、韩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征,孙秀艳,韩闯,韩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105号原告韩长征,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孙秀艳,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韩闯,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韩丽,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长征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佟 强审 判 员 崔 星人民陪审员 安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