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外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与LuigiMigliorini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LuigiMigliorini,宝胜普睿斯曼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外初字第00006号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城北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泽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巍,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uigiMigliorini,男,1970年12月2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宝胜普睿斯曼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城北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LuigiMigliorini,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LuigiMigliorini、第三人宝胜普睿斯曼电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