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元珍与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尹良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元珍,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尹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财保14号申请人刘元珍。被申请人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73号。被申请人尹良涛。申请人刘元珍与被申请人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尹良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元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刘元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