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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郑渊杰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渊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渊杰,曾用名郑天杰,男,1989年9月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2012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及吸毒于2016年1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月18日转刑事拘留,1月29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渊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被告人郑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郑渊杰携带撬棍、螺丝刀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X战警网吧楼下,趁该处看管电动车的人员睡觉之机,盗走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海口61XXXX的棕色松吉型电动车,随后骑至海口市美兰区群上村吴某某的出租屋存放。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6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渊杰处缴获作案工具撬棍、螺丝刀各一把,从吴某某出租屋处查获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被害人尹某某;被告人郑渊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渊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渊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撬棍一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雄3swnbqf3xlrdcbruja案件唯一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