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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与张晓婷、孙鹏、宋光华、王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张晓婷,孙鹏,宋光华,王正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3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张艳,职务行长。被告张晓婷,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光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正杰,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与被告张晓婷、孙鹏、宋光华、王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