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民初191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委托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0年举行婚礼,201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关系一般。2011年,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丙,现在子长县某幼儿园上学。2013年,原告又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丁。女儿出生后被告开始在某采油厂当临时工至今。儿子一岁时,当时刚好下了一层厚雪,两人因家庭琐事被告将原告从家里拉出门外的雪地上,将原告推倒在地,用手在原告的脸部闪了几只耳光,脚在原告的身上踢了几脚,将原告的身上打的青肿了几块。女儿一岁时,因家庭琐事被告又将原告毒打了一顿,被告拿起尼龙绳子在原告的全身抽打,又拿起一根擀扙在原告的臀部打了几下,打得原告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近两年,被告还不间断的殴打原告,原告受尽了被告对自己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将两个孩子判归被告抚养并由其承担全部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8万元;4、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一、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14年7月20日,原告无故将两个孩子锁在家里,没有告诉被告及公婆就不告而别,而且从被告工资卡上取走2000元到外面与网友见面,10天左右,原告把钱花光后自己回到家中,被告说了几句,原告还嫌说了与被告争吵。2014年10月份左右,原告找借口要出去打工,将孩子留给被告的母亲看管,原告在子长县某烤吧上班,因晚上下班太晚,原告谎称自己在娘家,但每次被告打电话问时,原告娘家人都说没有来过,过了十几天后,原告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也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在出走一个月左右后,被告在饭馆里遇见原告和几个男人一起吃饭,那些男人还殴打被告,幸亏被告的家人来解了围,原告无奈才跟着被告回了家。从此以后,原告时常以买菜、回娘家等各种理由为名,将孩子扔给婆婆或家人几个小时,甚至两三天。但被告还是看在两个幼小孩子的面上继续原谅原告,使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让孩子今后健康成长,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被告要求将两个孩子判归由被告抚养,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理由是被告虽然是某采油厂零时工,现在每月工资800多元,但有被告的父母帮助还是能抚养两个孩子。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经常将两个孩子独自锁在窑里,不尽做母亲的责任,两个孩子判归原告不利于孩子今后健康成长。再说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是有抚养义务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三、被告与原告所欠共同债务13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其次,原、被告结婚时花费70000多元全部是借债,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被告还要求原告返还倒酒钱5000元。另处原告称婚后双方现有存款80000元不属实。婚后被告学涂料手艺学了两年,这两年就没挣钱,2014年3、4月份,被告才在某采油厂当零时工,每月工资1000多元,2016年工资降为800多元,靠这点工资维持一家四口人的生活还不宽裕,怎有攒下原告所称的80000元积蓄。原告谢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某丙、生有一女取名王某丁。被告王某甲质证称其对原告提供以上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王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谢某某提供的以上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以上两组证据经被告王某甲当庭质证,被告对以上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本院当庭核实原告提供的以上两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举行婚礼,201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家中现有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娘家陪嫁的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被告方购买的组合沙发一套、42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衣柜一个、橱柜一个、茶几一个以及双方婚后购买的日常生活用品。婚初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11年生有一子,取名王某丙,现上学。2013年生有一女,取名王某丁。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将两个孩子判归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8万元;四、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尚可,且生有两个孩子,现两个孩子均年幼,双方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抚养两个孩子健康成长。在本案中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双方并无较大矛盾与争执,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应以家庭和睦相处为原则,互谅互让,不应因琐事发生矛盾,草率离婚,在审理中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文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