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山与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山,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297号原告李华山,男,汉族。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梓龙乡杨桥村。法定代表人唐初华,该矿矿长。原告李华山与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山、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法定代表人唐初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山诉称: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31日,原告李华山担任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矿长,负责井下全面工作,共计9个月。因当时煤矿资金紧张,没有按月发放原告的工资、津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津贴835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津贴83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3550元的情况属实,煤矿现在已经关闭,资金紧张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成立于2003年9月26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唐初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31日,原告李华山在被告处担任井下矿长一职。因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效益不好,资金紧张,拖欠原告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工资共计83550元。原告李华山于2016年3月6日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李华山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被告出具的拖欠工资证明、工资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应当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李华山要求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支付工资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山工资835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人民陪审员 龙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