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凌海市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9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