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010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旗诉被告贾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旗,贾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0105民初1179号原告:张书旗,男,汉族,1993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贾亚楠,女,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旗诉被告贾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旗以被告贾亚楠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旗承担。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