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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姜威妤与朱伟、陈姗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伟,姜威妤,陈姗姗,黄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监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姜威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姗姗,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东。一审原告姜威妤诉一审被告陈姗姗、朱伟、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启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7日,本院院长指示审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案应依法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菊英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文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