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学艳诉铁力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学艳,铁力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学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公安局,所在地址铁力市。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马学艳因诉铁力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学艳申请再审称,铁力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超越管辖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铁力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铁力市公安局作为马学艳的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铁力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马学艳作出的铁公(双)行罚决字[2015]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马学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学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 跃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代理审判员 马 鸿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