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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基本情况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基本情况略)。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与王某甲均系再婚,2014年7月4日在华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王某某给付王某甲彩礼50000元,“离娘钱”1000元。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4月14日,王某甲父亲退还王某某父亲收取的彩礼50000元。2015年5月,王某甲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2015年11月20日,王某甲再次起诉离婚。王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甲与王某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由于不能相互理解沟通,致夫妻关系得不到改善。2015年5月王某甲曾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但关系未改善,王某甲再次起诉离婚,王某某亦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对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某提出婚后有共同债务5500元,因王某甲不知情,且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准予王某甲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甲、王某某各负担150元。王某某上诉称:一、刚结婚时有一个叫李会荣的人一直向被上诉人讨要2000元的借款,2014年8月上诉人用自己的钱还了这笔债务,一审对该债务未认定不当。二、结婚时,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金镯子一枚,价值14438元;金豆豆一粒,价值300元;金戒子一枚,价值l890元;衣服钱20000元(大部分被上诉人留作私房钱);VIV0手机一部,价值2498元,诉前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愿意如数返还。三、一审审判人员组成上存在暇疵。请求:撤销原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40000元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王某甲答辩称:答辩人的陪嫁物有:冰箱、电视机、玉碗一对、玉瓶一个、被褥四床,至今留在被答辩人家。被答辩人没有诚心和答辩人过日子,处处向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向答辩人索要5万元彩礼款,答辩人哥哥于2015年5月2日全部返还了该彩礼款,零花钱2万元双方已花完,不能返还。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经二审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由女方一次性退付男方财礼等物品款90000元,于2015年(古)2月13日给付50000元,2015年(古)3月初10给付40000元,男女双方的其他物品在谁处归谁所有,不得因此发生争议,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3月3日”,以证明女方王某甲应当再支付其40000元。王某甲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王某某未按约定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已自动失效。本院认为,王某甲起诉要求离婚,王某某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一、二审调解,王某甲不愿意和好,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王某甲收取王志龙彩礼款50000元,已如数返还给王某某。双方虽然于2015年3月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之后双方并未依此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且在协议签订后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其中:2015年5月,王某甲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经调解双方和好。因此,双方并未按原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办理,已自动放弃该协议的约定,故王某甲要求仍按原协议执行,由王某甲再向其支付4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称其曾替王某甲归还借款1000元,但王某甲对此不予认可;且如王某某所称,也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属于正常的生活支出,王某某要求返还不具有合理性。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责逆审 判 员  樊 欣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