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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通信技术中心诉王世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231号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沈似玮。委托代理人严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世健,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X公路XX弄XX号XX室。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技术中心)与被申请人王世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通信技术中心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4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通信技术中心系由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入驻而来,希望员工能改善工作态度,所以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了关于企业文化认同的要求,要求员工在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与单位共患难,不要罢工、集体辞职。但事实上有员工要求罢工、投诉。本案中,王世健在通信技术中心没有发工资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与公司对抗,不认同企业的文化,通信技术中心依照合同约定不支付考核年薪。由于经营亏损,通信技术中心无力支付考核奖金,因此通信技术中心也不同意支付考核奖金。通信技术中心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申请人表示除仲裁期间提供的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提供。被申请人王世健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因通信技术中心欠薪,王世健提出辞职,离职原因是经济困难,并于2015年10月16日离职。因此王世健认为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通信技术中心应当支付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奖金。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文化认同及基本绩效考核年薪为17,948元,鉴于仲裁期间通信技术中心未提供考核规定,并且按月支付了2015年2月1日起的考核年薪。仲裁委员会在此事实基础上裁决通信技术中心支付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考核年薪,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鉴于劳动合同还约定目标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为17,948元,而仲裁期间通信技术中心没有证明2015年度经营业绩仍处于亏损状态,且确认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支付考核奖金,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通信技术中心支付2015年1月的考核奖金,亦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通信技术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4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中心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成 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