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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疏礼广申请执行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疏礼广,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疏礼广。被执行人:马飞。申请执行人疏礼广与被执行人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飞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疏礼广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飞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飞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疏礼广的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公寓北楼XXX室房屋。因该房屋有人居住而暂不宜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钊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