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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5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会东县。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自愿与被告田某某和好继续生活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佳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