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韦美尤与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下吉照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美尤,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下吉照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韦美尤,农民。被执行人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下吉照村民小组.负责人韦祖鹏,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安县人民法院(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韦美尤支付合同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11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将位于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下吉照屯二桃山一带土地213.61亩,每亩100元,发包给韦美尤,肖鸿球经营果树及养殖业,每年承包金21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肖鸿球承包经营的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下吉照屯二桃山一带果树及养殖业每年应付给被执行人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下吉照屯的承包金21361元,从2017年开始直到2020年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克文代理审判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