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付本山与付本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本山,付本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843号原告付本山,农民。被告付本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本山诉被告付本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本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付本山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