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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诉彭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彭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688号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被告彭志强,男,年龄60。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