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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X诉任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任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李X,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任X,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郭 峰人民陪审员 梁 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勇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