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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勇与伍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伍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386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姚高修,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标。原告陈勇诉被告伍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大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的委托代理人姚高修、被告伍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伍标辩称:被告借到原告50000元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借到原告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原被告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则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勇款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伍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奔驰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