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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巧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巧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834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巧贞,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巧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