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174号原告鲁某,女,壮族,农民。被告韦某,男,约44岁,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