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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174号原告鲁某,女,壮族,农民。被告韦某,男,约44岁,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