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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钟廷建与刘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廷建,刘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844号原告钟廷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燕,女,1973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钟廷建与刘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廷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钟廷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廷建撤回对被告刘燕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钟廷建负担。审判员  蒋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