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1031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柏某甲,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委托代理人白秀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柏某乙。我与被告婚后被告由于其赌博输钱的原因生性变态,我成了他的出气筒,轻则拳打脚踢,重则往死里毒打,我多次报警,但均未奏效,他变本加厉,我被逼想跳楼自杀,被110和119营救才得以逃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柏某乙与我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元,要求被告给付现金17.5万元和协议约定的15万元。被告柏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柏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柏某乙。婚后因被告赌博经常吵架生气,原告因被被告殴打曾报过警。柏某甲将以原告的名义从平安宜贷贷款15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到2015年10月底被告从原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3万元(本息),从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万1千三百元(本息),被告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原、被告生气打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分居期间,婚生男孩柏某乙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油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照片、原、被告的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关爱,被告赌博成性,并对原告多次进行殴打,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所欠债务(平安宜贷贷款15万元、从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3万元,从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万1千三百元),被告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原、被告分居后婚生男孩柏某乙因一直随被告生活,改变后对孩子的生活不利,婚生男孩柏某乙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称应分得申志伟所欠被告35万元的一半17.5万元,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亦未经过被告质证认可,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柏某甲离婚。二、被告柏某甲婚后个人债务(平安宜贷贷款15万元、从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3万元,从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万1千三百元)由被告柏某甲负责偿还。三、婚生男孩柏某乙随被告柏某甲共同生活,原告韩某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250元,从2016年4月开始给付至小孩18周岁止;2016年4至12月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以后的小孩抚育费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