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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树文与杨立霞、薛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霞,李树文,薛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霞。委托代理人王盛源,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兴江。上诉人杨立霞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文、薛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上诉人杨立霞与被上诉人李树文达成和解,上诉人杨立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立霞撤回对被上诉人李树文、薛兴江的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立霞撤回对被上诉人李树文、薛兴江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立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麻 丽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