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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小组与中阳县水务局、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中阳县协调领导组办公室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小组,中阳县水务局,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中阳县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武金大,杨凤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小组,住址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村。负责人武应平,组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阳县水务局,住址中阳县县委大院二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郝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启祥,中阳县水务局总工。被告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中阳县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住址中阳县县委大院二号楼三层负责人孙启祥委托代理人懂映霞,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金大。被告杨凤平。原告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小组诉被告中阳县水务局、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中阳县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武金大、杨凤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小组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苍湾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本院交纳。审判长  李晋平审判员  张外姓审判员  张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