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赛序春与蒲书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序春,蒲书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38号原告赛序春,居民。被告蒲书强,居民。被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136-1号。法定代表人于山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代表人曲斌,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赛序春与被告蒲书强、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赛序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序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原案件受理费1454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赛序春负担。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