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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代雨函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雨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213号原告代雨函。委托代理人李发扬,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堃,彭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常辉、杨激,工商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雨函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雨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雨函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代雨函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若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