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5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彦军与李志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彦军,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590号原告:罗彦军,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昌吉市人,现住昌吉市,个体。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奇台县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彦军与被告李志强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彦军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彦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退回原告罗彦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 克 热审 判 员 ��杨倩人民陪审员 许 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晓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