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与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206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号。负责人吴彩虹,该支行行长。被告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桔园小区城开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总经理。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吴文超,总经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诉被告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于2016年4月26日以调解结案。由于本案在起诉前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6)湘010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故本案调解协议包含了由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内容。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遂于当天向本院递交了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