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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815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原告夏某与被告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