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815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原告夏某与被告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