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席小凯与俞杰、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小凯,俞杰,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08号之一原告:席小凯。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杰。委托代理人:芮伟明,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根方。被告:刘青。委托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小凯与被告俞杰、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小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小凯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2346.5元,由原告席小凯承担。审 判 长 陈烨代理审判员 黄敏人民陪审员 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