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舒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70号罪犯舒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大荔县羌白镇户军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磊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舒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舒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