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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兴尧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尧,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42号原告胡兴尧,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军,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瑞娟,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尧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尧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8元,减半收取4144元,由原告胡兴尧负担。审 判 长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