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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文标、韩帮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标,韩帮春,陈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39号申请���行人马文标,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韩帮春,男,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陈艳君,女,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01091号,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帮春、陈艳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帮春、陈艳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帮春、陈艳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帮春、陈艳君所有的在出卖人王金花名下的车牌号为冀J×××××奥迪Q5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