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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俊山与阜平县砂窝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山,阜平县砂窝供销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162号原告刘俊山。委托代理人李路平。被告阜平县砂窝供销合作社。地址:阜平县砂窝乡砂窝村。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山诉被告阜平县砂窝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