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250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商河县。被告:李某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