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自安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同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自安,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同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085号原告曹自安,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玉坤,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被告黄同顺,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自安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同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自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鑫 来源:百度“”